内师教字〔2013〕75号
为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自主性,让学有余力的学生有更多的学习时间与空间,铸造学习个性,发展个人特长,特制定本规定。
一、免修条件
1. 学生对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或专业限选课通过自学等途径,认为确已掌握者,可提出免修申请,但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军训及实习、设计等实践性环节不能申请免修。
2. 留、降级学生原已及格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
3. 专科升本科的学生在专科段所修的公共课程达80分及以上,升本后该门课可以申请免修;所修的专业课程考核成绩达90分以上,升本后该门课程可以申请免修。
4. 学生因病不能坚持上体育课者,根据病情可申请改修体育保健类理论课程。
二、免修成绩认定
1. 通过自学等途径申请免修者,需参加该门课程考核,以考核成绩认定该门课程成绩;
2. 留、降级学生原已及格课程申请免修者,以原课程成绩认定成绩;
3. 专科升本科学生申请免修者,该门课程成绩按80分计;
4. 因病改修体育保健类理论课程者,体育成绩按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计。
三、免修程序
需要免修的学生按以下程序办理免修手续:
1. 学生本人提出书面免修申请。
2. 二级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主任核查,二级学院院长审批并加盖学院公章,若需组织考试,由开课二级学院负责安排。
3. 报教务处审批。
4. 教务处审批后通知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负责通知学生及任课教师。
5. 将审批完成的手续原件一式两份分别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和教务处存档。
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