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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师范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修订)

  • 发布时间:2016-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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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师教字〔2013〕74号

为了配合《内江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实施,规范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对课程重修管理办法作如下修订:

一、课程重修对象

1. 补考不及格者;

2. 取消考试资格、无故旷考、考试违纪作弊者;

3. 课程无故旷课达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者(获准部分免听者除外);

4. 独立实验课程、实践类课程不合格者;

5. 课程重修不及格,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6. 对某门课程学习效果不满意者;

7. 因其他原因必须重修者。

二、课程重修方式与时间安排

1. 课程重修方式分编班上课、跟下一年级班级听课、个别辅导和免听考试四种,以编班重修和跟班重修为主,以教师辅导为辅。

① 编班重修。当报名重修同一门课程的学生超过50人时,开课二级学院将开设专门的重修班,并委派教师定时定点地对学生进行重修辅导授课,重修课程编班教学按该门课程规定学时安排授课。

② 跟下一年级班级重修。在教学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安排重修学生跟开课班学习,完成重修。当重修同学的正常课程与重修课程在时间上部分冲突时,允许其免听冲突部分的课程,但须办理免听手续,认真自修并按时完成作业。

③ 教师个别辅导。当报名重修同一门课程的学生少于50人,且无法跟班重修时,开课二级学院应委派教师对重修学生进行单独辅导,单独辅导需达到该门课程学时要求。

④ 免听。免听需由本人提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经开课学院批准,教务处备案。

2. 课程重修编班上课或个别辅导时间均不得与正常上课时间冲突,双休日、自习时间或假期均可为课程重修的上课时间。

三、课程重修的管理及考试要求

1. 课程重修的教学由开课单位进行组织,教学安排报教务处备案。日常管理由各二级学院负责,教务处随时抽查。

2. 担任重修课程教学的教师应严格按照《内江师范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的有关要求组织教学,并依据相应课程的《教学大纲》进行授课,坚决杜绝随意降低教学要求与考核要求的行为。

3. 任课教师应严格要求学生,对编班开课和跟班重修的学生,若其缺课或不按时完成作业达三分之一时,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并将其相应的重修成绩记为零分,并视为给了一次重修机会。

4. 负责重修辅导的教师,应根据课程及重修学生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可行的辅导计划,单独辅导的学生应严格按照任课教师确定的辅导计划参加重修学习,并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考试,对于办理了重修手续,不按规定参加辅导或缺交作业达三分之一者,指导教师有权取消其参加重修考试资格,并将其相应重修成绩记为零分或不及格,视作给予了一次重修机会。

5. 重修课程的考试(查)随开设年级同时进行。如果重修课程的考试(查)与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考试相冲突时,应参加教学计划课程的考试(查),重修课程办理缓考手续。特殊情况需单独命题考试的,由开课二级学院组织,单独命题考试不得降低要求。

6. 课程重修的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重修考试期末成绩构成,由任课教师综合评定。

7. 学生申请缴费重修,课程成绩以最高分记入档案,注明“重修”字样。

四、重修申请与收费

1. 需要参加课程重修的同学,应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向所在二级学院及课程开设二级学院提出重修申请,填写申请表,并在学校计财处交纳相应的重修费。逾期不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重修机会,只能参加以后的重修。

2. 为不影响正常课程的学习,一般每个学生每学期重修的课程不能超过三门。

3. 重修收费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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