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1号令)、《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18号令)、《教育部关于修改<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第33号令)、《内江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内师教字﹝2008﹞155号),《内江师范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考风考纪建设的实施意见》(内师教字[2009]132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内江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修订)》, 规范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一、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一)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1.考试违纪行为认定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2.考试违纪处理
对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再次违纪者,从重处分。
(二)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考试作弊:
1.考试一般作弊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对有上述所列考试一般作弊行为之一的考生,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2.考试较严重作弊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1)携带并使用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2)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5)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6)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对有上述所列考试较严重作弊行为之一的考生,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考试严重作弊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1)由他人代替或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2)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3)组织团伙作弊的;
(4)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5)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6)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7)在校期间再次考试作弊者。
对有上述所列考试严重作弊行为之一的考生,取消其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二、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
1.在考试过程中,一旦发生学生违纪、作弊现象,监考人员认真如实地填写《内江师范学院考场情况登记表》,并当场组织违纪、作弊学生填写《内江师范学院考核异常情况说明》和写出书面认识;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上述考生违规记录材料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监考人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
2.若是由二级学院组织的考试,在考试结束后将上述材料及学生违纪、作弊物证、旁证材料等及时送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若是教务处组织的各类考试,由教务处在相关资料收齐后将所有材料及时送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
3. 二级学院首先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并认真填写《内江师范学院违规学生处分前谈话记录》,二级学院应当根据学校考试违规处理文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填写《内江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报送教务处。对学生做出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须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开除学籍处分的需上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4.学校做出书面处理决定后,应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将学校对学生处分的书面处理决定送达学生本人一份。处分决定书无法送交本人的,二级学院应将处分决定书返还教务处,学校将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七章第二节“送达”的有关规定将处分决定书在公示栏中进行公告。
5. 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允许本人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按照《内江师范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三、本办法适用于内江师范学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参加的、由学校教务处和各二级学院组织的任何教育考试(含校内课程考试、考查和国家、省计算机、英语等各类等级考试等)。
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内江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内师教字﹝2008﹞155号)文同时废止。此前与本处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